【集合】实务研究关于执行和解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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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直以是司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部分当事人在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为了更快兑现自己的胜诉利益,会与债人达成和解,有时还会要求法依据和解协议对债人强制执行。
一什么是执行的和解?
和解分为诉讼和解审判过程的和解和诉讼外和解,诉讼外和解又包括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
1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执行过程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且各方当事人同或一方当事人将其他当事人认可的书面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则需要人民法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
和解协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比如考虑到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由其他人替代履行以物抵债适当放宽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等等。
从实际效果上看,执行和解可以看成是广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部分,是对相对机械性的法律的一种灵活性运用,对于实际解决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
2.执行外和解协议
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指执行过程,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通俗地说,在执行过程,当事人之间在人民法的参与下达成的和解,就属于执行和解;反之,当事人私下达成且未告知法的和解则属于执行外和解。
二执行和解执行外和解二者法律效果有什么不同?
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可有很大不同。
一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提起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或者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履行条件尚未达到,比如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三个月后履行义,现三个月时间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则会裁定不予恢复执行,即仍然承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的,裁定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总的说,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提起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被执行人不能依和解协议对抗人民法的执行行为。
三当事人能否直接申请法依据执行外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前文已述,执行外和解协议对执行当事人都有一定的拘束力,那么当事人可否直接依据和解协议向法申请执行呢?
不可以!
根据我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执行外和解协议,人民法都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执行外和解协议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了变更,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其法律效力。如果承认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执行外和解协议往往会变更履行义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在客观上存在为被执行人所利用的可能,最终可能导致和解协议落空权利人权益受损。
四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后,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会加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那么,如果人民法裁定恢复执行原裁判后,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条款对担保人还有约束效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明确向人民法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或者保证人的财。
因此,执行外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执行担保;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条款,也只有在担保人向法承诺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文源淞南人民法庭 吴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