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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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接受委托并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发包人为此向承包人支付价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承揽合同,或者说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分化出的,也属于一种完成工作的合同。与承揽合同不同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不动建设项目。也正由于此,使得建设工程合同又具有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投资规模大,风险较大等特点。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承包人,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这是由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与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该和履行,必须符合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与承揽合同一样,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双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承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勘察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工作,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由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3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联系结构不同,可分为总承包合同与分别承包合同,还可分为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1总承包合同与分别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整个建设工程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发包人负责。
分别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分别承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而订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作为承包人,就其各自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部分,分别对发包人负责。
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整个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总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与分别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和承包人都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承包给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是不可分离的。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就是总包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即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总包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几种承包方式,均为我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但对于建设工程的肢解承包转包以及再分包这几种承包方式,均为我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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